汽車買賣合約書

填寫
汽車買賣合約書 — 頁 1
汽車買賣合約書 — 頁 2
汽車買賣合約書 — 頁 3

填寫

文件內容

汽車買賣合約書

立合約書人

賣方(甲方):[賣方姓名] 身分證字號:[賣方身分證字號]

地址:[賣方地址] 電話:[賣方電話]

買方(乙方):[買方姓名] 身分證字號:[買方身分證字號]

地址:[買方地址] 電話:[買方電話]

雙方同意就下列汽車訂立買賣契約,條款如下:

第一條 車輛資料

項目 內容

廠牌、型式 [廠牌型式]

車牌號碼 [車牌號碼]

引擎號碼 [引擎號碼]

車身號碼 [車身號碼]

出廠年月 [出廠年月]

排氣量 [排氣量]

里程數(交車時) [里程數] 公里

行照登記車主 [行照車主姓名]

第二條 車況

甲方告知並經乙方確認之車況:事故紀錄 [有/無,說明];泡水 [有/無];改裝 [有/無,說明];已知瑕疵:[已知瑕疵逐項列明]。

甲方保證:[甲方保證之品質,例如無重大事故、無泡水]。

甲方擔保本車無第三人主張權利,無設定動產擔保、無附條件買賣、無查封(民法第349條):[甲方說明]。

第三條 價金與付款

總價新臺幣 [總價] 元整。

簽約時乙方付訂金新臺幣 [訂金] 元;交車時付尾款新臺幣 [尾款] 元,以 [現金/匯款至甲方帳戶 [銀行與帳號末四碼]] 支付。

第四條 交車

交車日期時間:[交車日期] [時間],地點:[交車地點]。

甲方交付:車輛、鑰匙 [數量] 把、行車執照、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、[其他證件或配件]。

自交車時起,本車之利益及危險由乙方承受(民法第373條)。

第五條 過戶

雙方於 [過戶日期] 前,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,向 [公路監理機關名稱] 申請過戶登記(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2條)。

出廠十年以上者,過戶前申請臨時檢驗(同規則第45條)。

過戶規費由 [甲方/乙方/雙方各半] 負擔。

第六條 稅費、罰單與保險

交車時點以前之違規罰鍰、稅費由甲方負擔;交車時點以後者由乙方負擔。
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保險之處理:[處理方式]。

第七條 瑕疵

乙方於交車後從速檢查,發現瑕疵應即通知甲方(民法第356條)。第二條已載明之瑕疵,乙方不得再主張。

第八條 違約

乙方不依約付款,甲方得 [沒收訂金/請求損害賠償];甲方不依約交車或過戶,乙方得 [請求返還訂金並加付 [金額] 元/請求損害賠償]。

第九條 其他

本合約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。如有爭議,以 [法院名稱]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姓名 簽名或蓋章 日期

賣方(甲方) [賣方姓名] ____________ [日期]

買方(乙方) [買方姓名] ____________ [日期]

給自己:簽約之前

[ ] 行照車主與賣方身分證姓名相同;車牌、引擎號碼、車身號碼與實車一致

[ ] 已知車況逐項寫進第二條;買方訂約時已知的瑕疵,賣方不負擔保(民法第355條)

[ ] 交車日期與「時間」都寫上: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方承受(民法第373條)

[ ] 約好雙方一起向監理機關過戶,帶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、行車執照與身分證件(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、第22條)

[ ] 出廠十年以上的車,先安排臨時檢驗(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)

[ ] 罰單、稅費與保險以交車時點分界,已寫在第六條

[ ] 收車後立刻檢查,有瑕疵即通知賣方(民法第356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