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件內容
汽車買賣合約書
立合約書人
賣方(甲方):[賣方姓名] 身分證字號:[賣方身分證字號]
地址:[賣方地址] 電話:[賣方電話]
買方(乙方):[買方姓名] 身分證字號:[買方身分證字號]
地址:[買方地址] 電話:[買方電話]
雙方同意就下列汽車訂立買賣契約,條款如下:
第一條 車輛資料
項目 內容
廠牌、型式 [廠牌型式]
車牌號碼 [車牌號碼]
引擎號碼 [引擎號碼]
車身號碼 [車身號碼]
出廠年月 [出廠年月]
排氣量 [排氣量]
里程數(交車時) [里程數] 公里
行照登記車主 [行照車主姓名]
第二條 車況
甲方告知並經乙方確認之車況:事故紀錄 [有/無,說明];泡水 [有/無];改裝 [有/無,說明];已知瑕疵:[已知瑕疵逐項列明]。
甲方保證:[甲方保證之品質,例如無重大事故、無泡水]。
甲方擔保本車無第三人主張權利,無設定動產擔保、無附條件買賣、無查封(民法第349條):[甲方說明]。
第三條 價金與付款
總價新臺幣 [總價] 元整。
簽約時乙方付訂金新臺幣 [訂金] 元;交車時付尾款新臺幣 [尾款] 元,以 [現金/匯款至甲方帳戶 [銀行與帳號末四碼]] 支付。
第四條 交車
交車日期時間:[交車日期] [時間],地點:[交車地點]。
甲方交付:車輛、鑰匙 [數量] 把、行車執照、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、[其他證件或配件]。
自交車時起,本車之利益及危險由乙方承受(民法第373條)。
第五條 過戶
雙方於 [過戶日期] 前,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,向 [公路監理機關名稱] 申請過戶登記(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2條)。
出廠十年以上者,過戶前申請臨時檢驗(同規則第45條)。
過戶規費由 [甲方/乙方/雙方各半] 負擔。
第六條 稅費、罰單與保險
交車時點以前之違規罰鍰、稅費由甲方負擔;交車時點以後者由乙方負擔。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保險之處理:[處理方式]。
第七條 瑕疵
乙方於交車後從速檢查,發現瑕疵應即通知甲方(民法第356條)。第二條已載明之瑕疵,乙方不得再主張。
第八條 違約
乙方不依約付款,甲方得 [沒收訂金/請求損害賠償];甲方不依約交車或過戶,乙方得 [請求返還訂金並加付 [金額] 元/請求損害賠償]。
第九條 其他
本合約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。如有爭議,以 [法院名稱]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姓名 簽名或蓋章 日期
賣方(甲方) [賣方姓名] ____________ [日期]
買方(乙方) [買方姓名] ____________ [日期]
給自己:簽約之前
[ ] 行照車主與賣方身分證姓名相同;車牌、引擎號碼、車身號碼與實車一致
[ ] 已知車況逐項寫進第二條;買方訂約時已知的瑕疵,賣方不負擔保(民法第355條)
[ ] 交車日期與「時間」都寫上: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方承受(民法第373條)
[ ] 約好雙方一起向監理機關過戶,帶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、行車執照與身分證件(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、第22條)
[ ] 出廠十年以上的車,先安排臨時檢驗(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)
[ ] 罰單、稅費與保險以交車時點分界,已寫在第六條
[ ] 收車後立刻檢查,有瑕疵即通知賣方(民法第356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