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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證明書
由雇主填寫,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開立
姓名 [姓名]
身分證統一編號 [身分證統一編號]
職務 [職務]
工作性質 [工作性質]
到職日 [到職日]
離職日 [離職日]
工作年資 [工作年資]
工資 [工資]
特此證明。
事業單位 [公司名稱]
負責人 [負責人]
開立日期 [開立日期]
蓋章:
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書
受文者:[公司名稱]
本人[姓名],自[到職日]起在貴公司擔任[職務],已於[離職日]離職。
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,請發給服務證明書,記載職務、工作性質、工作年資及工資。
另請開立離職證明書,載明本人姓名、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:[離職原因],並加蓋公司印信。
請寄至:[聯絡方式]。謝謝。
[姓名]
日期:[開立日期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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– 服務證明書:勞動契約終止時,您請求發給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(勞基法第19條)。不論資遣、懲戒解僱、退休或自請離職都可以申請。
– 內容:職務、工作性質、工作年資、工資。考績、離職原因等其他事項,要尊重您的意願,不得逕自登載(勞動部說明)。
– 時間:法律沒有規定天數,勞動部說明應盡速發給;離職後5年內都可以請求。雇主拒絕,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(第79條)。
– 離職證明書:申請失業給付用,須載明姓名、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(就業保險法第25條)。官方表格在勞保局網站,只能勾選一項,並須加蓋印信。
– 非自願離職: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,或勞基法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、第14條、第20條(就保法第11條)。自請離職和第12條不算。
– 失業給付:離職退保後2年內,本人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;文件不全,7日內補正。
– 公司不給:可向工作地的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。查詢專線 1955。保留您的請求書和回覆。
來源:勞動基準法第7、19、79條(113.07.31);就業保險法第11、25條(111.01.12);勞動部與勞保局網站。查核日期 2026.11.02。非法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