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職證明書與服務證明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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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證明書

由雇主填寫,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開立

姓名 [姓名]

身分證統一編號 [身分證統一編號]

職務 [職務]

工作性質 [工作性質]

到職日 [到職日]

離職日 [離職日]

工作年資 [工作年資]

工資 [工資]

特此證明。

事業單位 [公司名稱]

負責人 [負責人]

開立日期 [開立日期]

蓋章:

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書

受文者:[公司名稱]

本人[姓名],自[到職日]起在貴公司擔任[職務],已於[離職日]離職。

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,請發給服務證明書,記載職務、工作性質、工作年資及工資。

另請開立離職證明書,載明本人姓名、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:[離職原因],並加蓋公司印信。

請寄至:[聯絡方式]。謝謝。

[姓名]

日期:[開立日期]

給您參考:不屬於文件,請刪除本頁

– 服務證明書:勞動契約終止時,您請求發給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(勞基法第19條)。不論資遣、懲戒解僱、退休或自請離職都可以申請。

– 內容:職務、工作性質、工作年資、工資。考績、離職原因等其他事項,要尊重您的意願,不得逕自登載(勞動部說明)。

– 時間:法律沒有規定天數,勞動部說明應盡速發給;離職後5年內都可以請求。雇主拒絕,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(第79條)。

– 離職證明書:申請失業給付用,須載明姓名、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(就業保險法第25條)。官方表格在勞保局網站,只能勾選一項,並須加蓋印信。

– 非自願離職: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,或勞基法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、第14條、第20條(就保法第11條)。自請離職和第12條不算。

– 失業給付:離職退保後2年內,本人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;文件不全,7日內補正。

– 公司不給:可向工作地的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。查詢專線 1955。保留您的請求書和回覆。

來源:勞動基準法第7、19、79條(113.07.31);就業保險法第11、25條(111.01.12);勞動部與勞保局網站。查核日期 2026.11.02。非法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