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件內容
和解書
甲方
姓名或名稱:[甲方姓名或公司名稱]
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:[甲方證號]
地址:[甲方地址]
電話:[甲方電話]
乙方
姓名或名稱:[乙方姓名或公司名稱]
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:[乙方證號]
地址:[乙方地址]
電話:[乙方電話]
甲乙雙方就下列爭議,經協商後互相讓步,同意以本和解書終止爭執:
一、爭議事實
[寫清楚發生什麼事:時間、地點、經過,例如:民國 [年] 年 [月] 月 [日] 日於 [地點] 發生的 [車禍/貨款/損害/其他]]
二、雙方的讓步
甲方原主張:[甲方原本請求的內容與金額]
乙方原主張:[乙方原本的立場]
雙方同意:乙方給付甲方新臺幣 [金額] 元(大寫:[大寫金額]),甲方不再請求其餘部分。
三、付款方式與期限
□ 一次付清:於民國 [年] 年 [月] 月 [日] 日前匯入甲方帳戶 [銀行名稱] [帳號],或以現金當面交付並由甲方簽收。
□ 分期給付:自民國 [年] 年 [月] 月起,每月 [日] 日前給付新臺幣 [每期金額] 元,共 [期數] 期。任何一期未依期給付,未付部分視為全部到期。
四、拋棄其他請求
乙方依第二、三條付清後,甲方就第一條爭議事實所生的其他民事請求全部拋棄,不再向乙方或 [其他相關人,若無請刪除] 請求。
雙方各自負擔已支出的費用,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:[另有約定的費用,若無請寫「無」]
五、違約
乙方未依第三條期限付款時,除應給付未付金額外,另應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[金額] 元。
六、其他
本和解書不影響 [保險理賠/刑事程序/其他,若無請刪除],相關事項雙方另行處理。
本和解書一式 [份數] 份,雙方各執一份,自雙方簽名或蓋章時生效。
姓名或名稱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簽名或蓋章 日期
甲方 [姓名] [證號] ____________________ [日期]
乙方 [姓名] [證號] ____________________ [日期]
見證人(如有) [姓名] [證號] ____________________ [日期]
中華民國 [年] 年 [月] 月 [日] 日
給自己:簽之前
[ ] 雙方都有讓步,寫明終止哪一個爭執(民法第736條)
[ ] 拋棄的權利會消滅,所以拋棄範圍寫清楚,只限這次爭議(民法第737條)
[ ] 簽了原則上不能以錯誤撤銷;只有文件偽造變造、已有確定判決而不知、對對方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時例外(民法第738條)
[ ] 金額、帳號、付款期限再核對一次;有確定期限,逾期即負遲延責任(民法第229條)
[ ] 違約金不要訂得過高,過高時法院可以酌減(民法第250條、第252條)
[ ] 用印章代簽名有同等效力;用指印或符號代簽名,要有二人簽名證明(民法第3條)
[ ] 涉及刑事告訴、保險理賠或調解委員會的,先確認對方程序的要求